项目 | 序号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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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 | 1 |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 1.查看互联网医院申请的诊疗科目,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对比; 2.核查互联网医院诊疗平台展示的诊疗科目、服务模块、医生执业范围是否一致。 | ★ |
2 |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 | 查看互联网医院诊疗平台上设置的临床科室名称、业务范围,与所依托实体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进行对比。 | ★ |
3 | 互联网医院必须设置有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和药学部门(实体医疗机构增加第二名称的可以由实体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兼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设置以上部门,不得挂靠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 | 查看互联网医院组织架构图和部门职责(或相应佐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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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配置 | 4 | 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为多机构执业人员)。 | 核查互联网医院诊疗平台上设置的科室中人员资质,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人员配置数量等。 | ★ |
5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医师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 1.核查互联网医院诊疗平台人员库中的医务人员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中的注册情况; 2.医师是否具备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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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务人员必须实名认证,不得以昵称等形式展示给患者,不得由其他人员或人工智能软件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 查看互联网医院诊疗医务人员展示页面、登录及接诊认证流程;抽查历史接诊记录与实名信息是否一致。 | ★ |
7 | 有专职药师负责在线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但应明确责任边界和服务时段。 | 1.查看互联网医院药师人员配备和排班情况,抽查当日值班药师; 2.查看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与第三方合作的,查看合作协议、服务流程和审核留痕等相关内容。 | ★ |
8 | 有专人或专岗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电子病历、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业务合规开展。 | 核查互联网医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抽查相应工作人员,了解职责、流程和应急处置。 | ★ |
三、设施设备 | 9 | 互联网医院应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应用、数据库、存储、备份等资源。自建部署的,应实现数据库与应用系统分离;云服务部署的,应具备等效安全保障能力。 | 1.查看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系统拓扑图和资源清单等; 2.如包含云服务,查看是否签订有合作协议或合同,确保信息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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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建机房应具备UPS或双路供电等保障措施;采用云服务部署的,应提供服务连续性、故障切换和备份容灾方案,确保关键业务不中断。 | 查看机房条件、供电保障材料、灾备切换预案及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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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 明确主存储、备份存储及灾备位置,查看合同、资源证明或机房位置说明。 | ★ |
12 | 应具备满足开展互联网诊疗业务需要的图文、语音、视频通讯能力,并具备备用沟通机制或故障切换方案。 | 查看系统功能演示、故障切换方案、业务开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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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具备高速率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虚拟专用网(VPN),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 | 1.查看互联网医院与供应商提供网络服务合作协议; 2.现场由技术人员测试网速,不低于10Mb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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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统功能及信息安全 | 14 | 与实体医疗机构的HIS、PACS/RIS、LIS等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 查看相关信息系统对接及数据交换、共享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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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及时、准确上传互联网诊疗数据至河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 1.查看数据上传是否及时; 2.查看上传数据量与真实业务量是否符合。 | ★ |
16 | 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 | 查看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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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能够以视频、图文、语音等方式实现线上与患者沟通交流。 | 查看功能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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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能够开具线上处方,支持药品配送服务。 | 查看功能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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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能够线上开具检查检验申请单,实现线上预约检查功能。 | 查看功能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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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具备医疗数据长期保存、备份恢复和调阅能力,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 1.查看系统功能演示; 2.查看数据存储及备份方案,如包含云服务则查看合同; 3.查看病历记录及过程记录保存设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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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互联网医院业务信息系统应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采用云服务部署的,云平台安全保护等级不得低于业务系统等级,医疗机构应与相关合作方书面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和应急处置等责任边界。 | 1.检查是否取得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2.查看最近一次测评报告及整改材料; 3.采用云服务部署的,查看云平台安全证明、责任边界协议和云资源说明; 4.核查备案系统名称与互联网医院实际业务系统是否一致。 | ★ |
22 | 应建立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机制,遵循最小权限原则,对患者端、医护端、药师端和后台管理端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 1.查看权限配置、角色设置、登录认证和审批流程; 2.抽查是否存在越权访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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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应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相关记录至少包括患者和医务人员实名信息、诊疗过程记录、电子病历、电子处方、审方记录、支付配送记录、系统日志及异常处置记录等。不得引导患者脱离互联网医院诊疗平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 查看后台日志、过程留痕、业务记录及异常处置记录;抽查是否存在平台外诊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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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业规则 | 24 |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 核查已开具处方是否带电子签名,并现场测试线上处方开具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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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2.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3.为6岁以下低龄儿童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 1.查阅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技术规范)中相应规定; 2.查看线上就诊流程设置及功能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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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 | 检查是否存在自动生成处方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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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 | 核实处方审核步骤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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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互联网医院电子病历应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并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统一归集、归档和质控管理。系统应支持身份识别、权限控制、修改追溯、电子签名或时间标识、日志留存等功能。 | 1.系统后台查看患者就诊记录,核实是否建立并规范书写电子病历; 2.查看病历格式、权限控制、修改痕迹、电子签名或时间标识、日志留存情况; 3.核查是否纳入实体医疗机构统一归集、归档和质控管理。 | ★ |
29 | 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 查看系统是否具备提示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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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互联网医院患者注册时应进行实名认证,便于确认患者。 | 查看患者注册演示,是否借助与就诊卡绑定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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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提供相应的确认手段筛选复诊患者。 | 查看就诊流程演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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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服务管理体系 | 32 | 制定有互联网医院人员岗位职责。 | 1.查看岗位职责; 2.查看岗位职责培训记录; 3.抽查互联网医院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的掌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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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 | 查阅互联网医院相关岗位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培训记录,包括培训登记和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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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在互联网医院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 查看互联网医院诊疗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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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在线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互联网诊疗终止和线下转诊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医务人员准入、培训、考核、退出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三方合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等。 | 查看规章制度、培训记录,抽查工作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掌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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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制定停电、断网、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包含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如服务器、网络接入、数据中心等后端基础设施及医务人员移动终端使用场景下如手机电量耗尽、APP闪退、移动网络故障等情况)。 2.制定网络信息安全的应急预案。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 查看应急预案、培训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流程等,抽查工作人员对应急预案的掌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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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立互联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 | 查看不良事件上报制度及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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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 38 | 与互联网医院系统开发公司、云服务商、第三方审方机构、配送机构等合作时,应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日志留存、备份容灾、服务可用性、问题整改、数据归属、合作终止后的数据返还或销毁、医疗风险和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权利。 | 查阅合作协议,重点审查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备份容灾、数据归属、合作终止后数据处置及责任分担等方面的责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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