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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诊所人,这3个隐藏雷区,再也别去踩!

时间:2020-11-23     【转载】   阅读

在诊所经营过程中,很多人对三种存在涉嫌违法的诊疗行为竟全然不知。下面提到的内容,可得仔细看!



情景一:某诊所老板试图变更主要负责人


通俗来说,就是转让诊所。原负责人出于个人原因想把自己的营生转让给他人,甚至包括儿子“继承”父亲诊所的情况。类似这样的变更,听起来合情合理,但在医疗领域是否合法?


我们能先假设变更条件成立,那么满足下一个承办诊所条件的负责人,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事实上,能满足以上条件的执业医师只要另行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即可,谁也不会多此一举。所以,有接手需求的人一般都是没有医学背景的生意人,而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投资者只能成为其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伙人,非负责人。


此外,其他行为如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都是违法的,所以变更诊所负责人或转让诊所这条路行不通。


情景二:个体诊所开展业务有三大限制


我们先从法律条款里,找到这三项业务:

1、《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保健所、门诊部(口腔科除外)、诊所(口腔科除外)、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或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手术。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总结成一句话,个体诊所可以拓展业务,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另外,个体诊所目前不能开展的业务主要有三项:常规手术、在未经核准前的静脉输注、计划生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术、取环等)。


情景三:接收未毕业的医学生来诊所实习


有几例这样的情况,有些医学生出于学习的目的想在熟人诊所“拜师学艺”,于是,他们找到诊所负责人提出实习请求。这种情况下,诊所人应该学会拒绝。医学无小事,一时的心软可能让你面临严重的医疗风险。


根据原卫生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的规定。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个体诊所即非医学院校附属院校,也不具备与医学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的设置要求。所以,诊所不能接收未毕业的医学生来诊所实习。


规范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经营不谨慎,处罚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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